特 力A: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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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B 公告编号:2016-051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吕航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219,919,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976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数 219,898,02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3.969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6 人,代表股份数 21,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7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219,919,023 股,占公司 A 股总股份数的 81.1864%;B 股股东(授权股

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总股份数的 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

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一、《关于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激励机制”承诺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数 7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69%。

其中 A 股 7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69%;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的股数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其中

A 股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1%;B 股 0 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的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 A 股 0 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048%;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9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该议案时,承诺方股东代理

人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少娟律师、

陈诺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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