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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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

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北京

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列席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 2104 室

邮编 100020 邮编 200040 邮编 518048

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2104, Tower 2, Kerry Plaza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1515 Nanjing West Road 1 Zhong Xin S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Jing’an District Fut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Shanghai 200040, China Shenzhen 518048, China

Tel: (+86 10) 8560 6888 Tel: (+86 21) 6043 5000 Tel: (+86 755) 8323 6000

Fax: (+86 10) 8560 6999 Fax: (+86 21) 5298 5030 Fax: (+86 755) 8323 0187

www.haiwen-law.com

1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刊登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刊登了《北京华联

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

“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 号四川大厦东塔区 5 层会议室召开;公司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之间的任

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阳烽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96,463,0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合

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2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2. 《关于转让龙天陆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3. 《关于转让兴联顺达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丽萍

张继平 许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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