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受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
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周珍、张妍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5
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
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邱
天高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交易时
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持股份数为 670,277,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7.65%。其中,截止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
股份数为 357,941,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7%;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股份数为 312,335,8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和 互 联 网投 票 系 统参 加 网 络投 票 的 股东 共 11 人 , 所 持 股份 数 为
3,148,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4、《公司2015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需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
表决权同意通过。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
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3,422,359股,反对4,200股,弃权200股,同意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61,086,517股,反对4,200股,弃权200股,A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2,335,842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同
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3,373,338股,反对4,200股,弃权49,221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61,037,496股,反对4,200股,弃权49,221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2,335,842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同
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3,373,338股,反对4,200股,弃权49,221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61,037,496股,反对4,200股,弃权49,221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2,335,842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同
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373,538股,反对4,200股,弃权49,021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61,037,696股,反对4,200股,弃权49,021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2,335,842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同
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 世 扬 周 珍
张 妍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