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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6】第 0343 号
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天药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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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 司 董 事 会 分 别 于 2016 年 6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
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2:30 在天津舒泊花园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王福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召
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账户卡、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3,517,5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 人。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 人,代表
公司股份 453,749,5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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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或新的提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会
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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