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盟科技”)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办
理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期限为 1 年;中盟科
技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期限为 1 年;中盟科技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南山支行申请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期
限为 1 年。为确保上述三项融资事项顺利实施,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会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东方网力的独立董
事,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慎核查,询问了公司有
关人员关于此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同意将议案《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中盟科
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郇绍奎、杨骅、张宇锋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