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
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参股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事宜
公司参股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盟科技”)拟向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
综合授信业务,期限为 1 年;中盟科技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
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期限为 1 年;中盟
科技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期限为 1 年。为确保上述三项银行融资事项顺
利实施,公司为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过程中,议案的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遵循公平、
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本次交易是合规合法、合理、公允、必要且可行的,
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向中盟科技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中盟科
技的融资渠道,推动中盟科技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中盟科技
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从而逐步实现公司对中盟科技投资的预定目标,中盟科
技未来得到良好的发展也有利于公司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宜。
(二)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结合资本市场情况的变化,为更好的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情况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郇绍奎、杨骅、张宇锋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