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烯碳: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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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烯碳新材 公告编号:2016-044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凯宾斯基饭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大明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747,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84%。其中,现场出席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052,13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 11.348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52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95,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五项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31,388,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9.7275%;反对 3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2653%;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0.0072%。

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1,36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9.7116%;反对 3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2653%;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231%。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1,36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9.7116%;反对 3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2653%;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23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1,361,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9.7068%;反对 3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2698%;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234%。

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2,267,508.8 元 ,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70,143,893.06 元,2015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72,411,401.86 元。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 131,360,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9.7058%;反对 3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2641%;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301%。

以上议案详见 2016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的《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监事会第九届九

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钟宇、张梦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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