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安科生
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上述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本激励计划除实际控制人宋礼华先生、宋礼名先生外,激励对象中没有
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参与本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