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6-02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相关公司侵害
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公司分别收到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42号、辽宁省高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3号、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2号、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1号、辽宁省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840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编
号为2015-014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42
号
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宏力”)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
工艺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被告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以下简称“石
化院”)、沈阳欧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科技”)、
晨宏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电子
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晨宏力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28.98万元;石化院对1,528.98
万元中的624.07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3
号
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新创”)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
秘密的侵害行为;欧陆科技、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正海生态”)、无棣新创、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辽宁方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
文件、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正海
生态、无棣新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832万元;辽宁方大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2
号
江苏康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康宁”)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
的侵害行为;石化院、江阴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大华”)、
江苏康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
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石化院、江阴大华、江苏康宁,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24.07万元。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1
号
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三友”)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
秘密的侵害行为;欧陆科技、唐山三友、辽宁方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
密的载体;欧陆科技、唐山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
偿公司经济损失875万元;辽宁方大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5、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沈中民四初字
第840号
被告欧陆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
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
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72万元。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潜在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胜诉诉讼的执行情况确认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
四、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