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关于公司胜诉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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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6-02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相关公司侵害

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公司分别收到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42号、辽宁省高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3号、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2号、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1号、辽宁省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840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编

号为2015-014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42

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宏力”)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

工艺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被告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以下简称“石

化院”)、沈阳欧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科技”)、

晨宏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电子

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晨宏力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28.98万元;石化院对1,528.98

万元中的624.07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3

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新创”)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

秘密的侵害行为;欧陆科技、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正海生态”)、无棣新创、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辽宁方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

文件、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正海

生态、无棣新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832万元;辽宁方大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2

江苏康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康宁”)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

的侵害行为;石化院、江阴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大华”)、

江苏康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

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石化院、江阴大华、江苏康宁,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24.07万元。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1

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三友”)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

秘密的侵害行为;欧陆科技、唐山三友、辽宁方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

密的载体;欧陆科技、唐山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

偿公司经济损失875万元;辽宁方大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5、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沈中民四初字

第840号

被告欧陆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

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

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72万元。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潜在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胜诉诉讼的执行情况确认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

四、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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