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定
和要求,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新野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本次与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互保单位续签互保协议的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以上互保单位签订互保协议的行为,是正常的、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
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需求,以上互
保单位生产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以上互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与互保单位签订互保协议。
独立董事: 华冠雄 王咏梅 马书龙
201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