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关于德州联化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说明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30 13: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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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0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德州联化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4 月 3 日,公司子公司联化科技(德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德州联化”)一期厂区东北区域的环保废水装置处理含盐废水

时发生爆炸,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5 日披露了《德州联化发生安全

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

近日,公司收到德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联化科技(德州)有限公司“4.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德

政字[2016]31 号)》及附件——德州市人民政府联化科技(德州)有

限公司“4.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联化科技(德州)有限

公司“4.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一、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由于含盐废水中含有残留的有机物,进入蒸发干燥器并进入气相

空间,系统漏真空造成空气进入蒸发干燥器,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由于漏真空形成的高速气流产生静电放电导致爆炸,是这次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蒸发干燥器出盐阀法兰和封头连接法兰相对位置设计不

合理及出盐阀密封圈的制作方式不当,造成空气进入蒸发干燥器是事

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调查报告》认为:本次事故导致在邻近作业的 2 名工人死亡,

5 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46 万元。经调查,德州联化“4.3”爆

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及处罚结果

德州联化与设备供应商营口辽河药机制造有限公司对此次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平原县安

监局分别给予德州联化罚款 33 万元、营口辽河药机制造有限公司罚

款 16 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报告》建议对周振华(时任德州联化 RC 部副经理)、许文

斌(辽宁省营口辽河药机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建议对陈维生(时任德州联化总经理)处其上一年度收入 30%

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德州联化对包括陈维生在内负有责任的 9 名

员工按照德州联化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公司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全部设施进行了全面安全检

查,对相关安全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调整了德州联化主要管理

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了操作与安全培训,对责任人员按照《调查报

告》和内部制度给予了降职、免职、辞退、罚款等处理。公司承诺全

面落实各项整改要求,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46 万元(包括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损失等),公司已经对员工工伤和意外进行了人身保险,也对德州联

化的财产进行了保险,因此公司实际直接损失将低于上述金额。

公司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德州联化主生产装置有序停车,进

行了全面检查。德州联化主要产品一般都保有一定期限的应急库存,

公司也对德州联化停车事项与客户保持持续紧密的沟通。目前,德州

联化已经完成了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复产申请,

力争7月底前恢复生产。

2015年度德州联化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公司合并口径 2015年德州联化 占比(%)

营业收入 400,778.69 37,465.31 9.35

净利润 64,457.63 1,325.89 2.06

因此,本次事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

处罚的情况,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事故

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015年度非公开增发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位于台州和盐城,本次事故不会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充分吸取了本次事故教训,不断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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