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6-053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6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藏拉萨市林廓东路 6 号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7,530,69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5.1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欧阳旭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此
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白汉宗先生主持,
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
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5 人。
公司董事白汉宗先生、董事张永智先生、董事高充彦女士、董事白玛玉珍女
士、独立董事王文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因工作原因,董事长欧阳旭先生、董事苏平先生、唐泽平先生未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马艳女士、徐文博先生、徐俊锋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
监事单绍和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因工作原因,监事长欧阳威女士、监事李东曲才让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汝易先生、财务总监裴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7,530,696 100 0 0 0 0
2、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7,530,696 100 0 0 0 0
3、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7,530,696 100 0 0 0 0
4、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7,530,696 100 0 0 0 0
5、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7,530,696 100 0 0 0 0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 股 5%以上
普通股股东 44,720,696 100 0 0 0 0
持股 1%-5%普
通股股东 2,160,000 100 0 0 0 0
持 股 1%以下
普通股股东 650,000 100 0 0 0 0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
股股东 0 0 0 0 0 0
市值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
东 650,000 100 0 0 0 0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审议公司《2015 2,810 100 0 0 0 0
年度董事会工 ,000
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公司《2015 2,810 100 0 0 0 0
年度监事会工 ,000
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公司《2015 2,810 100 0 0 0 0
年财务决算报 ,000
告》的议案
4 审议公司《2015 2,810 100 0 0 0 0
年利润分配预 ,000
案》的议案
5 审议公司《2015 2,810 100 0 0 0 0
年年度报告及 ,000
报告摘要》的议
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2、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收到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5)拉民二初字第 36—4 号﹞(详见公司公告:2016-045 号):
解除对胡波、胡彪于本案判决生效前行使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行使其持有西藏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投票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权利的禁止;
解除对被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前配合被告胡波、胡彪行
使第一项中相关股东权利,并不得 接受申请、不得向有关单位提交申请等行为
的禁止;
本公司在统计此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未见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布白玛、李春伟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