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6】第【137-1】号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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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3 层, 30 层(200120)
3/F, 30/F,China Development Bank Tower 500 Pudong South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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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6】第【137-1】号
致: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电光科技”)与北京大成(上海)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电光科技的委
托,担任电光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电光防
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
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152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
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并依法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组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或另有简称、注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书。
反馈意见问题 4: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 2015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
0.37 元/股,备考数为 0.35 元/股。本次交易存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请你公司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履行如下程序:1.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
本次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2. 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3. 独立
财务顾问应对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等发表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
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和提
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分析,并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进
行了提示;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并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议案
2016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两
份议案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相关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
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事项进行
了核查,就上述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在出具
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了核查意见,其结论性的意见如下:
“通过本次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电光科技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
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中“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
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相关信息的补充披露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披露的相关信息如下:
①重大资产重组,应披露本次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
股收益的变动趋势;②如果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公司应披露: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③公司同时应根据自身经
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④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中披露董事会
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的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披露了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较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
势;(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与公司现有业务关系的分
析;(三)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四)董事会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分析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
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董事会已对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
析,且公司已披露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并制定填补回报
措施,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已按规定出具相关承诺。综上,本所
律师认为,电光科技已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补充披露了相关信息。
反馈意见问题 5:申请材料显示,雅力科技主营业务为国际化教育培训
等,乐迪网络从事在线教育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1)是否为
经营性资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2)开展教育培训业务是否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
组织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补充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是否存在
法律障碍,是否为前置程序。3)是否已取得正常运营所必要的全部业务资
质,如是,补充披露已取得业务资质的地域适用范围及时效。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一、是否为经营性资产
(一)标的资产能够持续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包括雅力科技和乐迪网络两家标的公司之股权。雅
力科技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为办公设备和运营资金,主要无形资产包括课程
著作权、商标等;雅力科技的主要业务可分为国际化教育培训、教学咨询管
理服务和留学服务。乐迪网络的主要固定资产为办公设备和运营资金,主要
无形资产为软件著作权和商标等,乐迪网络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销售自主
研发的软件及通过自有网站提供教育及其他信息服务。报告期内,雅力科技
和乐迪网络拥有相对独立的业务人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业务链条,拥有丰
富的上游资源和客户资源,能够通过开展经营活动实现经济效益。标的资产
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其业务符合市场化特征且具有可持续性。
(二)标的资产收入和成本费用可以明确划分
雅力科技的主要业务可分为国际化教育培训、教学咨询管理服务和留学
服务;乐迪网络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及通过自有网站
提供教育及其他信息服务。雅力科技和乐迪网络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
用、人员、往来款项等均有清晰的划分。本次重组中将标的资产相关资产注
入上市公司,并编制了模拟报表,除根据销售类别能直接划分的主要收入、
成本、销售费用外,其他辅助成本、费用如用电、办公费用等,将按照配比
原则划分到相关资产。因此,标的资产能够独立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
(三)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非经营性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雅力科技是由胡靖、张南、许飞和居国进 4 位自然人
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
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雅力科技的主要业务可分为国际化教育
培训、教学咨询管理服务和留学服务。雅力科技属于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性质的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乐迪网络是由郭继冬、张少东、胡其玲、张莹 4 位自
然人及东方飞马 1 位法人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乐迪网络的主
营业务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系统集成,教育投资,教育软件开
发、设计、制作,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可以持续开展
经营活动并能够独立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且不属于《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
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国资事发第 89 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 7 号)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非经营性资产的范畴,属于经营性资产。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雅力科技,系由胡靖、张南、许飞、居国进 4 位境内股东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设立,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实缴出资 500.00 万元。所涉
及的资产权属清晰,为经营性资产,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同时,本次的交易中,胡靖、张南、许飞、居国进 4 位交
易对象已承诺:雅力科技 100%股权目前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等
限制性情形,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转让情形和权属纠纷。
乐迪网络,由郭继冬、张少东、胡其玲、张莹和东方飞马 5 位境内股东于
于 2005 年 8 月 8 日设立,注册资本 1060.0 万元,实缴出资 1060.0 万元。所涉
及的资产权属清晰,为经营性资产,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同时,本次的交易中,郭继冬、张少东、胡其玲、张莹和
东方飞马 5 位交易对象已承诺:乐迪网络 100%股权目前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
他第三方权利等限制性情形,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转让情形和
权属纠纷。
本次交易各方已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对资产过户和
交割作出安排,在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办理权属转移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均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手所持交易标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权属清
晰,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三、开展的教育培训业务是否需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履行审批或备案
1. 雅力科技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雅力科技相关人员说明,雅力科技目前仅在上海、
合肥两地开展教育培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
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其中并未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
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未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
构的设立需教育部门审批。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征求意见;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书
面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
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抄送教育主管部门
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同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
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但该两个办法已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后超过有效期而失效。
上海雅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申请时,已经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教育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的流程,并就此获得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上海雅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安徽省及合肥市未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开办,出台地方性法
规、规章等规定,且合肥市雅科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也未涉及教育主
管部门的审批、备案,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在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城市
中,除上海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作出细化规定,要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
设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在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后予以设立登记。
合肥市雅科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开展教育培训业务仅需向工商部门登记,不涉
及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法定审批、备案程序的事项。
2. 乐迪网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乐迪网络相关人员说明,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乐迪网络未开展任何教育培训业务。
四、是否已取得正常运用所必要的全部业务资质
1. 雅力科技
雅力科技主要从事教学咨询管理服务,雅力科技已经上海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设立,许可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技术咨询业务,业务适用范围和时
效无限制。雅力科技已设立三家子公司,其中上海雅培和合肥雅科主要从事
国际化教育培训业务,广东雅教主要从事留学服务业务。
(1)培训业务
上海雅培和合肥雅科均属于民办培训机构,其中合肥雅科已经合肥市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教育培训公司,业务适用范围为合肥市,无时效
限制;上海雅培已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
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
经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教育培训公司,上海雅培业务适用范围
为上海市,无时效限制。
(2)留学业务
根据雅力科技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雅力科技的留学服务业务主要
为学生提供留学咨询建议和规划,协助学生办理留学相关业务。目前,雅力
科技仅在广东开展留学业务。
2015 年 11 月 10 日之前,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自费出国留
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公安
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
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以后因《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被废止。同时,教育部向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省
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至此,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
认定与监督管理由教育部下放到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广东雅教的说明,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
的实行办法》,广东雅教已经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证
书编号为 GD20160021,可以合法在广东地区开展出国留学中介业务,证书
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已取
得正常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
2. 乐迪网络
根据乐迪网络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乐迪网络的经营范围为:
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系统集成,教育投资,教育软件开发、设计、
制作,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根据乐迪网络相关人员说明,乐迪网络已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取得上海市信息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沪
B2-20110114),许可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的业务覆盖范围为上海市,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乐迪网络已取得正常运营相关的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
反馈意见问题 6:《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其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 2 年。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对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上海雅培从
事教育培训业务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联合颁布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
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 2 年”。即该《上海市经
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后因超过有效期而
失效。且,与该办法同时颁布施行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
办法》,也于上述相同时间失效。
根据该《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
促进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
为,形成服务到位、监督有力、稳定和谐、持续发展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
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由此,可见《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虽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因超过有效期而
失效,但其上位法均现行有效且仍在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宗
旨主要是为了规范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针对经营性民办培
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建立持续发展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虽然《上海市经营
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因超过有效期而失效,且到期后上海教育主
管部门并无另行出台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相关的新规定。但是,上海雅培
作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申请时,已经过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教育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的流程,并就此获得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注册登记,上海雅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其法律主体地位虽无法再适用《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但可以适用《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关于经营性民办
培训机构的主体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雅培作为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其法
律地位仍得到《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承认;且实际业务操作过程
中,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仍参考《管理暂行办法》中的
相关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失效不会对上海雅培从事教育培训业务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反馈意见问题 7:2013 年 6 月 27 日,乐迪网络与麦格希教育(新加
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希新加坡”)签署了《技术许可协议》。根据
该协议,乐迪网络获得了麦格希新加坡的 Lead21 在线服务产品在中国大陆
地区使用许可,并通过整合该产品与自行开发的技术平台创造出整体化产品
对外销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境外教育产品在境内推广及使用是否需向相关
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是,补充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
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为前置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乐迪网络与麦格希教育(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
希”)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约定,麦格希授予乐迪网络许可使用其
Lead21 在线服务产品(一个数字化程序)来研发整体化产品。乐迪网络可以
通过整合 Lead21 在线服务产品,自主开发形成整体化产品(技术平台或客户
端软件),在中国区域向乐迪网络的终端客户推广并销售。乐迪网络应自负成
本及费用开发整体化产品,且全权自行负责向终端用户提供整体化产品的支
持及维护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乐迪网络的说明,所谓“LEDA21 在线服务产品”,
是由麦格希教育集团开发并拥有的一个在线英语教育数字化程序。所谓整体
化产品,即“乐迪 Lead21 在线服务产品”,则是由乐迪网络结合中国英语课
程特征、学生特点和学习习惯设计的一款针对青少年儿童的在线英语教育软
件,经过相应自主研发、本地化处理并结合“LEDA21 在线服务产品”的相应
数字化程序内容,而开发出来的境内软件,并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取得国家
版权局颁发的关于“乐迪 lead21 英语教学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 0771886 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Lead21 在线服务产品”虽是境外教育软件类产
品,但,乐迪网络经过自主研发后的整体化软件产品即“乐迪 Lead21 在线服
务产品”,经过乐迪网络自主研发之后,已经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为境内软件产品。乐迪网络作为“乐迪 lead21 英语教学软件”的著作
权人,在中国境内使用推广该软件,无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履行审
批或备案手续。
反馈意见问题 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雅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
香港雅力等主体的性质,是否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资产、人员等
向雅力科技转移是否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一、主体性质
(一)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的性质
雅力科技及其前身主营业务为以海外留学为目的的国际化教育培训、教
学咨询管理服务、留学服务等,属于经营性资产范畴。雅力投资、雅力教
育、北京雅力均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不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香港雅力
是根据香港地区《公司条例》在香港地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不涉及民办
非企业单位。
1、雅力投资
公司名称: 上海雅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住所: 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 7 号 4 幢 804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南
注册号/统一社会
310118002529924
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2006 年 8 月 17 日
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园林景观咨询,会展服务,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销售建材、办公用
营业范围:
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
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雅力教育
公司名称: 上海雅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 388 号 A 栋 18 层 02
住所:
室
法定代表人: 胡靖
注册号/统一社会
310107000297352
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2010 年 7 月 22 日
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
家教),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形象策
划,翻译服务,摄影服务,家政服务(不得从事
营业范围: 职业中介、医疗、餐饮、住宿等前置性行政许可
事项);销售服装、玩具、文化用品、教育设备
及相关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北京雅力
公司名称: 北京东方雅力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 1 号院 10 号楼 11 层
住所:
1104
法定代表人: 胡靖
注册号/统一社会
110105014522778
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2011 年 12 月 26 日
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
营业范围: 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不含演出);企业策划。
4、香港雅力
公司名称: 雅力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RAY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CONSULTING
英文名称:
LIMITED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靖
注册资本: 港元 1.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09 年 10 月 27 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及根据相关人员说明,雅力科技的原业务主体雅
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等,均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香港雅力为根
据香港地区《公司条例》在香港地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不涉及民办非企
业单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定义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规定,民办非
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
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机关。
雅力科技是依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工商局注册
登记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属于经营性资产范畴。二、业务转移是否符合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同时,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发布的法律释义与问答之《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十六条,“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性质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
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经
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要采
用企业会计准则,按时接收年检,缴纳税款等。”,雅力科技的原业务主体雅
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等主体的性质是营利性组织,在财产归属上受
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注册、
变更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对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或业务转移事项无限制性或禁止
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
公司登记”。
经查验,雅力科技前身的业务、资产、人员等向雅力科技转移为公司间正
常的商业行为,雅力科技前身已就业务、资产、人员等向雅力科技转移相关事
宜履行了内部决策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原业务主体雅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香港
雅力等业务、资产、人员等向雅力科技转移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反馈意见问题 9:申请材料显示,雅力科技作为未来业务的载体,已基
本承接交易对方胡靖实际控制的雅力投资等原业务主体的业务、资产、人员
等,雅力投资等原业务主体将逐步注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业务
承接的具体信息、负债、收入等财务信息。2)雅力科技承接雅力投资、雅
力教育、北京雅力等相关主体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的具体进展情况,预计
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3)雅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香港
雅力等主体注销的具体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请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原业务主体的业务、资产、人员等承接的具体信息、负债、收入等
财务信息
雅力科技与原业务主体及其客户签订了《合作终止及业务转移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原业务主体与其客户签订的协议均由
雅力科技代为履行。原业务主体拟置出与其原有培训及教育咨询合同相关的
应收账款、预收款项及预付账款。其他收款权利形成的现金流入,在原业务
主体合并范围内全面清算后如有剩余,以现金形式转入雅力科技。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已承接的相关财务信息如
下:
单位:元
项目 核算科目 金 额
银行存款 7,047,594.00
资产 其他应收款(注 1) 409,196.40
固定资产 223,758.39
负债 预收账款 8,683,430.79
收入 营业收入(注 2) 5,419,270.48
注 1:其他应收款主要系原业务主体与合作院校的押金,于合作结束后收回。
注 2:2016 年 1-5 月份转移的营业收入。
按业务类别,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已承接原业务主体的情况如下:
1、国际化教育培训
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与雅力教育的国际化教育培训客户上海外国语大学立
泰语言文化学院(以下简称“上外立泰”)和合肥工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以
下简称“合工大”)分别签订了协议,上外立泰的合同由上海雅培代为履行,
合工大的合同由合肥雅培代为履行。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雅力科技及其子
公司已确认承接源自上外立泰和合工大校点的预收款项分别为 2,291,371.26 元
和 2,671,243.82 元。
2、教育咨询管理服务
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与原业务主体的教育咨询客户广州市第八十六中学、
福建省至诚职业培训学校、武汉微丹科教有限公司(武汉学院)等分别签订了
协议,原业务主体与上述客户签订的教育咨询合同由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代为
履行。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已承接原业务主体源自上
述客户的预收款项为 1,540,545.03 元。
3、留学服务
2016 年 1 月 4 日,雅力科技设立了广东雅教,主要业务为出国留学中介服
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雅教已取得了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能够合法开展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已承接原业务主体与上述客户的预收款项为
2,180,270.68 元。
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开始确认原业务主体培训及教育
咨询合同相关的收入;原业务主体的劳动关系和中方社保关系均已转移至雅
力科技及其子公司。
二、雅力科技承接雅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等相关主体的业务、资
产、人员等的具体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一)业务、资产、人员等的具体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时间
1、业务承接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原业务主体原有合同已全部转移至雅力科技及其子公
司。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北京雅力和香港雅力正处于注销程序中;雅力投资和
雅力教育待经营性应收款收回后,则随即申请注销程序。原业务主体应收账款
及其他收款权利形成的现金流入,待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清算后如有剩余,将
以现金形式转入雅力科技。预计该事项将于 2016 年 12 月底前完成。
2、资产承接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原业务主体的固定资产已全部转移,雅力教育拥有的
两项课程著作权均已转让至雅力科技名下,雅力投资拥有的一项注册商标的转
让申请已获得相关商标主管部门受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预计 2016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相关变更登记。
对于尚未完成转让的注册商标,雅力投资已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该等注册
商标的转让不存在可以预见的实质性障碍;同意在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商标
转让至受让方之前,停止使用该等注册商标,并授权雅力科技独家无偿使用该
等注册商标,且不会在任何情形下授权受让方以外的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
组织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等注册商标;如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受让方遭受任何损失
的,其将及时、足额地向雅力科技作出补偿或赔偿。
3、人员承接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原业务主体的劳动关系和中方社保关系已经转移至雅
力科技及其子公司。
原业务主体的外籍教师待上海雅培和合肥雅科取得《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资
格认可证书》后立即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在办理期间,外籍教师仍由合作校点
聘用。
(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已无实际经
营业务,雅力科技业务已承接完毕原业务主体业务。预计上述事项将于 2016 年
12 月底前完成。因此,逾期未办理上述业务承接事宜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三、雅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香港雅力等主体注销的具体进展情
况,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一)雅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香港雅力等主体注销的具体进展
情况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雅力教育持有上海雅培 1%股权,目前正在与相关主管
单位积极沟通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海雅培变更 1%的少数
股东并无特殊规定和限制。由于上海市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较为严格、谨
慎,审批流程较为复杂,因此,内部审核时间较长。待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
后,雅力投资和雅力教育立即进入主体注销过程。
北京雅力无实际经营业务,已于 2016 年 6 月将注销申请相关材料递交给代
理公司,由代理公司代为办理注销事宜,预计于 2016 年 12 月底前完成全部注
销。
香港雅力无实际经营业务,已于 2016 年 6 月将注销申请相关材料递交给代
理公司,由代理公司代为办理注销事宜,预计于 2016 年 12 月底前完成全部注
销。
胡靖、张南、许飞、居国进已承诺,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在业务移转完毕
后将清算注销,且不会产生对雅力科技的不利影响。本人将严格履行约定义
务,积极配合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注销等事宜,若未履行该等义务,本人愿意
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清算后资不抵债,而影响雅力科技原
业务主体的注销,本人将承担相关债务并负责处理后续未尽事宜,确保雅力科
技正常经营。
(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已无实际经营业务。截至本回复
签署日,北京雅力和香港雅力正处于注销过程中,预计上述事项将于 2016 年
12 月底前完成;待上海雅培变更 1%的少数股东事宜完成后,雅力投资和雅力教
育立即进入主体注销过程。逾期未办理上述主体注销事宜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
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的注销手续尚在正常办理
中。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雅力科技的全体股东已就上述未办理完毕注销事宜
的应对措施作出书面承诺。因此,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逾期未办理注销事宜
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反馈意见问题 10:申请材料显示,根据原业务主体雅力投资审计报告,
其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口径净资产为-1,219.83 万元,存在较大未弥
补亏损。若原业务主体清算后,资不抵债,相关债务由交易对手胡靖、张
南、许飞、居国进承担。申请材料同时显示,资产、负债转移过程中,如需
第三方同意或认可的,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应于相关资产负债转移前取得第
三方书面同意或认可。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胡靖、张南、许飞、居国进
是否已就债务承担签订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上述债务承担安排是否
需要取得相应债权人同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2)需要第三方书面同意或
认可的资产、负债转移事项的具体内容,取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或认可是否存
在障碍,如存在,补充披露对资产、负债转移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胡靖、张南、许飞、居国进是否已就债务承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
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上海雅力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上海雅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教雅力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
司、Ray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Consulting Limited)清算注销后发生资不抵债
的情况,胡靖、张南、许飞、居国进未就债务承担签订相应协议。
胡靖、张南、许飞、居国进作为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的股东,出具了具有
法律效力的有关说明,承诺将按照与公司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的协议-雅力科技》的约定,保证雅力科技资产、业务的完整,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雅力科技主要业务、资产承继自其原业务主体,其承接过程合
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在业务移转完毕后将清
算注销,且不会产生对雅力科技的不利影响。本人将严格履行约定义务,积极
配合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注销等事宜,若未履行该等义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
的责任。若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清算后资不抵债,而影响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
的注销,本人将承担相关债务并负责处理后续未尽事宜,保证雅力科技正常经
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相应股东承诺按照原
股权比例承担相关债务的措施,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法律风险,
就此主动承担清算债务的安排无需事前取得相应债权人同意。
二、是否存在需要第三方书面同意或认可的资产、负债转移事项
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相关资产负债转移需要第三方书面同意或认可的内容
为预收账款、外部借款等。
预收账款来自于国际化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管理服务和留学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预收账款明细,雅力科技及其子
公司需承接的金额总计 8,683,430.79 元,对于来自于学生客户的预收账款,由
于人数较多,因此,无法就服务单位主体变更逐一取得学生的书面同意,雅力
科技原业务主体通过现场告知、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各自的学生,自变更日
起,服务单位主体变更为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原业务主体提供的全部合同权
益不受任何影响。2015 年底至今,雅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均已以各自名义向原业
务主体原有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目前未发生任何服务对象因服务机构主体变更
而发生纠纷或争议,未来因此而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很小。
胡靖、张南、许飞、居国进承诺,雅力科技承接原业务主体业务过程中,
可能产生争议或者瑕疵而导致相关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对电光科技或雅力科技
进行补偿,以此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尚余外部拆借款 445.53
万元。该外部拆借款系雅力投资为扩大销售经营,向非关联方拆借而形成。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雅力投资尚未偿还上述债务。该等债权人已出具同意
函,已知晓并同意雅力投资将其业务、资产等全部转移给雅力科技及其子公
司,与雅力投资、雅力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在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的资产、负债、业务等向新业务
主体转移的过程中,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履行了告知
义务,并取得了相应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反馈意见问题 11:申请材料显示,雅力教育拥有的两项著作权正处于著
作权人变更过程中,雅力投资拥有的一项商标正处于商标注册人变更过程
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
毕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商标及著作权变更事项进展
(一)课程著作权
根据雅力科技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雅力教育拥有的两
项课程著作权均已于 2016 年 4 月 7 日转让至雅力科技名下,具体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日 转让登记完
作品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保护期限
号 期 成日期
2016.4.7 2014.3.31-
国作登字-2014- 2014.3.3
1 GED 课程 雅力教育
L-00154582 1 2064.12.30
2016.4.7 2014.3.31-
A-Level 国作登字-2014- 2014.3.3
2 雅力教育
课程 L-00154583 1 2064.12.30
(二)商标
根据雅力科技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雅力投资拥有的
一项注册商标,拟转让至受让方雅力科技名下,转让申请已获得相关商标主管
部门受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预计 2016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注册人 有效期至 类别 使用商品
号
雅力投
1 9761800 2022.9.20 第 41 类 咨询业务
资
二、知识产权转让事项对雅力科技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于尚未完成转让的注册商标,雅力投资已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该等注册
商标的转让不存在可以预见的实质性障碍;同意在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商标
转让至受让方之前,停止使用该等注册商标,并授权雅力科技独家无偿使用该
等注册商标,且不会在任何情形下授权受让方以外的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
组织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等注册商标;如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受让方遭受任何损失
的,其将及时、足额地向雅力科技作出补偿或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雅力投资拥有的两项著作权转让已完成转让手续
的变更登记,一项商标正在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上述无形资产的转移不存
在法律上的障碍,对本次交易不会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反馈意见问题 12:申请材料显示,雅力教育持有上海雅培 1%股权,目
前正在与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积极沟通办理股权转让事宜,由于受当地教育主
管部门的限制,办理时间较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当地教育主管单位限制该
1%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相关转让手续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限制转让 1%股权的原因
截至《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签署日(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海雅培的股权
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雅力科技 99.00 99.00
2 雅力教育 1.00 1.00
合计 100.00 100.00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
先核准”。在上海雅教设立时,鉴于雅力教育集团的良好声誉及业务承继需
要,股东决定在名称中保留“雅力”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为了达成上述目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过程中,由雅力原业务主体雅力教育作为出资股
东之一认缴上海雅教 1%的股权。
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海
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股东,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将规定的申请材料转送至教育主管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
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由于上海雅培变更雅力教育持有的 1%股权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教育主
管部门征求意见,且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流程较为复杂,因此,审核
时间较长。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海雅培变更 1%的少数股东并无特殊规定和限
制。
二、转让手续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上海雅培转让雅力教育持有的 1%股权的预计将在半年内办理完毕。截至本
回复签署日,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已无实际经营业务,且上海雅培已出具承
诺,确认其上海雅培持有的雅力教育的 1%股权,其权益实际归属于雅力科技所
有。因此,逾期未办毕该股权转让不会影响雅力科技正常经营业务,且不会对
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雅力教育持有上海雅培 1%股
权转让并无特殊规定和限制,办理时间较长的原因主要系该股权转让的审批
较为严格、谨慎,审批流程较为复杂。
反馈意见问题 13:申请材料显示,居国进作为雅力教育创业成员之一,
其在原业务主体的权益一直由公司股东张南、许飞代为持有,在本次设立雅
力科技的过程中,胡靖、张南、许飞及居国进经协商一致同意并确认了各自
在雅力科技的权益比例,以确保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清晰。雅力科
技成立后,股东之间不存在代持情形,股东之间权属清晰。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1)上述股权代持的原因,股权代持解除是否彻底,是否存在潜在的法
律风险。2)相关方对持有雅力科技股权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潜在的
法律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股权代持原因
雅力科技原业务主体为雅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和香港雅力,雅
力投资为其最核心企业。2012 年居国进加入雅力投资并成为雅力科技原业务
主体核心创业团队成员之一,考虑到自 2013 年起,雅力投资处于快速发展
期,且无其他事项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居国进与原业务主体股东约定
其权益由张南和许飞代为持有,待日后与其他变更事项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由于雅力投资后续无其他工商变更事项,居国进在原业务主体的权益一直都
股东张南和许飞代为持有。
在本次设立雅力科技的过程中,为了确保股东之间权属清晰,防止潜在
纠纷,经各位股东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了张南、许飞与居国进之间的代持关
系,并确认了胡靖、张南、许飞及居国进各自在雅力科技的权益比例。此
外,雅力科技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原股权代持情况已彻底解除,目前雅力科技
资产权属清晰,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或未尽事宜。
二、相关方对持有雅力科技股权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
险
经核查,雅力科技的股东为胡靖、张南、许飞及居国进 4 位自然人,对
于上述股东在雅力科技中所持股权比例为股东协商一致后所确认,具体比例
如下:
序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万
股东姓名 股东性质
号 元) (%) 元)
1 胡靖 自然人 270.00 54.00 324.00
2 张南 自然人 157.50 31.50 189.00
3 许飞 自然人 47.50 9.50 57.00
4 居国进 自然人 25.00 5.00 30.00
合计 500.00 100.00 600.00
上述股权比例在《上海雅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中有明确约定。
此外,胡靖、张南、许飞及居国进已出具承诺函,说明“该股权之上不
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有的雅力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的股权不存在权益纠纷,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雅力科技股权比例有明确约定,股权权属清晰,不
存在任何股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反馈意见问题 15:申请材料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
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雅力科技在教学过程中使用陪生集团教材不
存在侵权情况。请您公司补充披露:作为经营性培训机构,雅力科技在教学
过程中使用培生集团教材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六款的规定,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如存在,补充披露对雅力科技持续经营
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作为经营性培训机构,雅力科技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培生集团教材是
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下列
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
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
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立法本意而言,是为了促进知识传
播,法律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且规定并罗列了一些合
理使用方式不需要取得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针
对第(六)项所规定所指的“课堂教学”,该法律条文中未对“课堂教学”
给出明确定义,但从司法实践中对“课堂教学”一词,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包
含任何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在课堂上的教学行为,不论学校性质、教学方式、
是否属于民办、是否经营性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法律释义与问答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十六条规定,雅力科技为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性
质。
根据雅力科技的说明,雅力科技及其关联公司已经与教材出版商培生集
团形成多年合作关系,且购置教材均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支付了相应的教材
购置费。针对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内容,雅力科技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为培训
教学而翻译或复制及出版发行教材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雅力科技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支付相应的教材购
置费而从事面授培训教学活动,且购置教材均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支付了相
应的教材购置费,雅力科技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为培训教学而翻译或复制及
出版发行教材的情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
六款的规定。
二、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雅力科技相关人员说明,雅力科技及其前身长期与培
生集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培生集团知晓雅力科技及其前身在开展培训业
务的过程中,在培训教学范围内使用培生集团原版教材的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培生集团已出具声明并确认:“知晓雅力科技及其关联公司
使用培生教育出版亚洲有限公司出版的培生教材开展 A-level 及相关英语课程
培训教学业务”,“雅力科技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培生正版教
材,不存在因使用非正版 A-level 课程教材而产生的纠纷。”
同时,雅力科技全体股东作出相应说明及承诺,若因雅力科技使用教材
培训教学事宜而使得雅力科技及关联公司被追索教材使用报酬或侵权损失
的,雅力科技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关或然债务的赔偿责任,并确保
雅力科技的持续经营不受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一方面,由于雅力科技及其关联公司购置教材均通
过正规渠道采购并支付了相应的教材购置费。另一方面,雅力科技及其关联公
司在进行培训教学的过程中使用培生集团教材的行为事先已获培生集团知晓,
事后也得到培生集团确认,双方不存在因使用非正版 A-level 教材而产生的纠
纷。雅力科技及其关联公司也承诺说明不存在为培训教学而翻译或复制及出版
发行教材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情形。因
此,雅力科技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培生集团教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风险。同时,
雅力科技全体股东作出相应说明及承诺,若因雅力科技使用教材培训教学事宜
而使得雅力科技及关联公司被追索教材使用报酬或侵权损失的,雅力科技全体
股东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雅力科技也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对本
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反馈意见问题 26: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末乐迪网络应付票据余额 200
万元。该票据系乐迪网络为满足资金需求需要,以票据形式从银行融资取
得。该票据将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到期,到期后,乐迪网络将履行相关手续
并归还银行款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是否符合《票据法》等相关规
定,如不符合,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收到处罚的风险及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后上
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明确意见。
一、乐迪网络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票据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乐迪网络相关人员说明,乐迪网络于 2015 年 12 月
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具收票人为关联方北京乾程景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
汇票,开票后,乾程景泰将该票据背书转让乐迪网络,再由乐迪网络持该票
据向上海厚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票据背书。该票据已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到
期解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
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
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乐迪
网络通过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贴现的行为不符合《票据法》
的上述规定。
二、不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
十四条的规定,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
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有可能将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乐迪网络开具无
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贴现的主要目的是进行银行融资,并无“骗取
财物”的情节,并且有关承兑汇票均已到期解付,乐迪网络与有关银行亦不存
在法律纠纷,因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进行刑事处罚的金融票据诈骗行
为。
其次,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票据法第一百零
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乐迪网络的上述不规范的票据融资行为虽然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的有关规
定,但鉴于情节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有关票据均已到期解付,未给有关银行造
成任何实际经济损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 27 条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另,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乐迪网络已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履行
了前述票据的付款义务并完成已到期解付。同时,乐迪网络控股股东承诺自
2016 年 1 月起,乐迪网络已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无新增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并且,乐迪网络控股股东
郭继冬、张少东出具书面承诺,乐迪网络自成立至今未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法
规受到任何金融、票据相关的行政处罚;若因违反国家金融、票据相关的法
律法规给乐迪网络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将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乐迪网
络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
措施。综上,乐迪网络过往虽然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的情况,但所获资金均
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也没有因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行
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乐迪网络不规范的票据融资行为违反了《票据
法》的有关规定,但情节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乐迪网络前
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反馈意见问题 27:申请材料显示,杨未然持有配套融资认购方勇勤投资
50%股权。此外,杨未然系上海勤学堂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执行董事,上海
勤学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乐清丰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之
一;乐清丰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联合发起设立了互联网
教育产业基金乐清丰裕教育产业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勇勤投资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相关人员说明,勇勤投资股东杨未然与上市公司的
关系如下:
注:上海勤学堂指上海勤学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千煌投资指上海千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聚丰投资指乐清聚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丰裕投资指乐清丰裕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丰裕教育产业基金指乐清丰裕教育产业基金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即关联关系主要分为三种:1. 公司
关联,主要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2. 自然人关联,即公司的
直接或间接控制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3. 其他
潜在的关联,即通过签署协议或其他安排的方式在公司间建立利益转移或控制
关系。
1.公司关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光科技与勇勤投资相互
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也不存在或被同一母公司控股的情况,即双方之
间无公司关联。
2. 自然人关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与
勇勤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
即双方之间无自然人关联。
3.其他潜在的关联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勇勤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未然,其持有勇勤投资
50%的股权。杨未然 100%控股的上海勤学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勤学堂”)与电光科技存在如下投资关系: 2015 年 12 月 3 日,上海勤学堂
与电光科技、上海千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清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
立乐清丰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海勤学堂持有该合伙企业 12%的股权,电光
科技持有该合伙企业 20%的股权。
2015 年 12 月 9 日,电光科技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与乐清丰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发起拟设立教育产
业基金的议案》,以满足电光科技向教育领域进军和发展的需要。该合伙企业已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根据合伙协议显示丰裕投资在该产业基金中持有 0.66%
的出资比例。
二、《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
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
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
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
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
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
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2 到 10.1.6 的规定如下: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 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 10.1.3 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勇勤投资及其股东,电光科技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勇勤投资与电光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认定的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勇勤投资与电光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
存在《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认定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反馈意见问题 2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事项,如涉及,请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并补充披露,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重组。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
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
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
本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
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但是,经本所律师核查及根据勇勤投资、上海廷灿的相关人员说明,本
次交易中勇勤投资、上海廷灿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
形,本次交易中用于认购电光科技股份的资金为中勇勤投资和上海廷灿的自
有资金,因此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中私
募基金的范畴。
针对上述情况,勇勤投资和上海廷灿出具书面承诺,“根据贵我双方签
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方特此承诺并说明,所认购贵方股份
之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代持资金或非公开募集的资金。不属于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就私募基金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
情形。”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勇勤投资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勤幸-世纪星源 1 号基金”(基金编号:
S65892)的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登记编号:P1018167)。
上海廷灿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因此上海廷灿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备案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项;勇勤投资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按相
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上海廷灿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
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若干。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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