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航飞机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6-048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4:40
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十号西飞宾馆第六会议
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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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总经理何胜强先生
鉴于公司董事长刘选民先生因公出差,经与会董事一致推举,由
董事、总经理何胜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 1,604,676,5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7.95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1,381,217,9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8879%。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23,458,5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0710%。
(二)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14,507,9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2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85,93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28%。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321,99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812%。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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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经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01,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86%;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01,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6%;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0 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工业
集团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
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何胜强、雷阎正、吴继文进行了回避,
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 1,590,168,591 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
有效表决权总数。
(二)批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4,670,5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01,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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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6%;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斌、谭四军
(三)律师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
主持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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