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6-0075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
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
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6 名,代表股份 391,091,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83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
的中小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29,490,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78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股
份 391,047,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783%。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44,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同意
30,293,96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2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90,167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同意
30,293,96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90,167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
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同意
30,293,96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90,167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天津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同意
30,291,75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2,2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87,957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2,21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林州重机商砼有限公司2016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同意
30,291,75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2,2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87,957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2,21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梁爽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
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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