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 40%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
司 40%股权》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宝
翔飞”)60%股权,经公司与硅宝翔飞自然人股东协商一致,公司将收购硅宝翔
飞自然人股东共同持有的 4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硅宝翔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2070 万元)的 40%,即 828 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硅宝翔飞 100%的股
权,硅宝翔飞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有利于加强公司对硅宝翔飞的控
制和管理,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目前,硅宝翔飞股东会已经同意本次股权转
让,且持股 40%的自然人股东已签署《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同意股权转让
说明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然人股东均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定价公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 40%
股权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控股子公
司 40%股权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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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旭 傅 强 陈 芳 芳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