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9 18: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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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16—045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网络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

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间;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187,652,15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4.42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数 187,609,1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2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数 4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颜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87,614,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97%;反对股份数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03%,弃权

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2、《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87,612,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86%;反对股份数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03%,弃权

股份数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1%。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3、《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87,612,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86%;反对股份数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03%,弃权

股份数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1%。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4、《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87,612,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86%;反对股份数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03%,弃权

股份数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1%。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87,612,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86%;反对股份数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03%,弃权

股份数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1%。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6、《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87,612,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86%;反对股份数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03%,弃权

股份数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1%。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设立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87,612,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86%;反对股份数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03%,弃权

股份数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1%。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刘苑玲律师、张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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