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0 证券简称:华虹计通 公告编号:2016-035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
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8日15:00—2016年6月29日
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6月28日下午15:00 至2016年6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锦绣东路2777弄28号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项翔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6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49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464,679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5.13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代表股份
1,046,5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184%。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李向农、邱鹏飞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开具保函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及离职人员
持有的股权激励股份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已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9、《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59,464,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04%;反
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28,97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3183%;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李向农律师、邱鹏飞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
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