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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樓區六一北路 251 號國浩律師樓 邮编:3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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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2014 年 第 二 次 修 订 )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46 号)、《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接受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豪律师、吴焰律师(以下简称“国浩律
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
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未作独立调查,公司保证并
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
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
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除董事会特别要求
外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作形式审核。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的合法性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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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司已经提前 15 天,即 2016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
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93,332,7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972%。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0,01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818%。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11 名,代表股份 153,345,53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79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6 人,代表股份 7,288,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3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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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
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国浩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票: 153,345,53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同意票 : 7,288,43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张欣怡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票: 153,345,53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同意票 : 7,288,43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同意票 : 153,345,53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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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同意票 : 7,288,43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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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李豪
见证律师: 吴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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