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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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16-04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75,306,479

股新股。2016 年 6 月,公司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490,090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11.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4,893,314.3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258,719.7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48,634,594.53 元。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2016】第 37100009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威海高新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里支行(以下

简称 “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威海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37050170620100000251,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账户余额为 248,651,566.24 元。该

专用账户仅用于公司“高速扫描产品、现金循环处理设备研发与生产技改项目”募集资金

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817820201421000956,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账户余额为 35,000,000.00 元。该专用

1

账户仅用于公司“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817820201421000963,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账户余额为 65,000,000.00 元。该专用

账户仅用于公司“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款收益,甲方可以办理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定

期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耀、张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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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高速扫描产品、现金循环处理设备研发与生产技改项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信息化平台建设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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