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
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2、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核,并出具瑞华核字【2016】第 37100013 号《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4、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6,683,714.51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汪东升、孟红、宋文山
201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