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致行动声明与承诺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要求,为稳定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莫股份”)股价,夏春良、吴时军、刘皓作为宝莫股份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所认购的纳千川共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的方式增持宝莫股份股份;本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的方式增持宝莫股份股份,本公司同时委托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增持宝莫股份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
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
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
公司股份;
……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
证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本公司及夏春良、吴时军、刘皓通过前述方式合
计增持股份占宝莫股份总股份的 5.51%(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时任宝莫
股份总经理的刘皓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并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与本公司共同增持
宝莫股份股份,根据上述规定,刘皓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为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宝
莫股份据此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与刘皓除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而在本次权益变动中形
成一致行动外,在过往及将来均不存在任何其他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双方作为宝莫股份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均依照各自的意思表示,独立行
使表决权,过往及未来均不存在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
意向的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
2、在本次权益变动公告后,双方任何增持或减持宝莫股份股份的行为均由
各方依据各自独立意志决策,将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增加或减
少能够支配的宝莫股份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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