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6]第 5 号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二 0 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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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6]第 5 号
致: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马卿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粮屯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时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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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23 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 1,092,941,18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3.2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1 人,代表股份
1,057,283,6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22 人,代表股份 35,657,58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74%。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关于收购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下属 7 家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查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现场会议表决结
果汇总表》,并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
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上述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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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 0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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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
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 茹 赵旭东
马 卿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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