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实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以
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恒宝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调整后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
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有重要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监事会认为: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3 号》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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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平 朱锦善 干 玲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