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6 证券简称:北陆药业 公告编号:2016-034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年9月,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陆药
业”、申请人)和李晓祥(被申请人)签订《关于转让深圳市中美康士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33.5%股权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被申请
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向申请人作出了诸多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深圳
市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康士”)2014年会计年度净利
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2015年会计年度净利润达到人民币2,600万元;承诺
不以任何方式持有中美康士以外的、与中美康士从事同类业务或具有同业竞争
关系的其他任何实体的股权;保证未经申请人事先书面同意、不进行对外投资。
《股权转让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被申请人违反承诺、保证的法律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如中美康士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数额,被申请人应立即向申请
人支付差额部分;申请人有权选择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
支付对价及已支付对价对应的年息15%的违约金。
根据财务数据:中美康士2014和2015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19,430,148.78元和人民币16,331,445.45元,比被申请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承诺的净利润共计少人民币10,238,405.77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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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差额并承
担仲裁费、公证费等费用。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于2016
年4月2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16)京仲裁字第0628号仲裁
案受理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仲裁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12)。
二、相关进展
目前,申请人又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独资设立了“深圳北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通
过该公司与中美康士技术总监、肿瘤免疫治疗技术首席科学家等人于2015年11
月9日共同成立了“南京康志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药品、生
物化学试剂、生物诊断试剂的研发与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被申请人并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
和法律规定。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
保全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转递财产保
全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执保字第50号”《民事
裁定书》,并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持有的北陆
药业(股票代码:300016)股票5,232,558股、中美康士49%股权、深圳北麟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此外,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增加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4和2015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
润差额人民币10,238,405.77元(大写:壹仟零贰拾叁万捌仟肆佰零伍元柒角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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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裁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人民
币2.04亿元、并支付违约金37,167,208.11元,总计人民币241,167,208.11元(大
写:贰亿肆仟壹佰壹拾陆万柒仟贰佰零捌元壹角壹分)。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追究其过错责任而支付的公证费(人
民币4560元)、快递费(人民币46元)、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
币504,606元(大写:伍拾万零肆仟陆佰零陆元整)。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2016年6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628
号仲裁案增加仲裁请求交费及受理通知》。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仲裁如果公司胜诉并实际收到补偿款就会增加公司利润。
特此公告。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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