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和审慎研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五项议案,包括《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
量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关于修订〈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
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并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决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该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精神,未损害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故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
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纯、吴雄伟、卢凯、魏美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