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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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6-03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3、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11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10 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

充协议》(3)(协议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8 年 4 月 14 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委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 3.6 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

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详见公司“2008-011、2008-018”号公告),

1

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市玉米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积为 223 万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的 17 块宗地(以

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开发,开发期限为 8 年。

2012 年 4 月 5 日,因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调整,致使一级土地委

托开发面积减少,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

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议(2)》,将规划调整后剩余的土地又被重新

规划分割为 14 块宗地(详见公司“2012-009”公告)。

2016 年 1 月,公司与管委会共同委托吉林新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剩余七宗土地使

用权的预期净收益进行评估。评估土地总面积:701,277.00 平方米;评

估土地总地价为人民币: 165,751.27 万元;委估宗地的取得成本为

95,248.28 万元;土地使用权预期净收益为人民币:70,502.99 万元。

因此,为维护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追求公司投资效

益最大化,经公司与管委会友好协商,特就上述一级土地委托开发项目

协议期限延期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协议期限(一级土地开发期限)

经协商一致,公司与管委会双方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

发项目之有关协议、补充协议履行期限延期,亦即:从原有期限2016年

4月14日,延续到2019年12月31日。

2、其它约定

除本协议约定以外,公司与管委会双方与一级土地开发有关的一切

权利义务仍以以往签署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

2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李春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对李春雷

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

提议,提名刘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杜婕女士、高贵富先生、张生久先生、禹彤女士对公

司本次调整董事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调整董事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提名刘丽女士为公司董事,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

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候选人简历:

刘丽,女,50 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工程师,曾任长春

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事业党委副书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软环境投诉中

心主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

请借款的议案

公司拟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额度为 1.2 亿

元,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该笔借款的抵押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明细如下:

1、土地证号长国用(2010)第 071010759 号,面积 53,059 平

方米;

2、土地证号长国用(2010)第 071010760 号,面积 9,363 平方

米。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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