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施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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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

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沃施

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施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经审慎核查,就沃施股份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沃施股份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81 号)核准,沃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5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7,654.5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668.0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86.4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40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沃施股份本次变更前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华西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闵行开

发区支行、上海银行闵行支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设立专户管理募集资金。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有募集资金使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沃施股份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2016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注销原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浙江民泰

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

“上海银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浙江民泰银行的募集资金全部

转入在上海银行开设的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产品研发及方案设计

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与保荐机构、

上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2、同意公司注销原上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在上海农商银行颛桥

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上海银行的

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在上海农商行开设的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生产

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尽快连同

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暨公司子公司上海沃施实业有限公司与保荐

机构、上海农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公司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整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变更前 本次变更后

募集资 募集资

账户名 账户名

用途 金承诺 用途 金承诺

称 称

投入 投入

浙江民 产品研发及方案设 上海银 产品研发及方案设

4,546.36 4,546.36

泰银行 计中心建设项目 行 计中心建设项目

上海银 生产基地技术改造 上海农 生产基地技术改造

3,745.11 3,745.11

行 项目 商行 项目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同时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运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沃施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公

司自身发展的需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沃施股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艾可仁 刘静芳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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