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拟转让润峰电力(郧西)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经
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股权转让有助于盘活公司流动资金,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司
光伏电站建设运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清洁电力业务战略发展规划。
2、本次转让润峰电力 100%股权,是根据润峰电力光伏电站项目实际装机容
量和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情况,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后确定交易
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