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
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
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
归档保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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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公开招投标、竞拍等事项期间,能否中标、竞
拍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以根据预计金额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后办理暂缓
信息披露事宜,待中标或竞拍成功后根据《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
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发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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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请遵照执行。同时报送集团公司有关
部门,望请参照。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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