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医疗:公司章程修正案(二)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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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35 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后经营发展的需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

所有。

现修订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原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现修订为:

删除第三十二条,该条款以下条款的编号自动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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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章程第八十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现修订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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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原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现修订为: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章程第九十条规定如下: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订为:

第八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原章程“第九十七条”前增加一个条款,原第九十七条编号不变,该条款以下条款编号保持不变。

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第九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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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六条,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编号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该条款以下条款的编号

自动做相应调整。

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

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

管具体工作。副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修正案尚需提请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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