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置业: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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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3 股票简称:鲁商置业 编号:临 2016-027

债券代码:135205 债券简称:16 鲁商债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发出通知,并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在银座泉城大酒店召开,会议应到董

事 5 名,实到董事 5 名,同时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李彦勇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审议表决,全票通过以下议案并

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全资下属公司济宁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开发贷款的议案》,

同意济宁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济宁分行申请开发贷款人民币 45000 万

元,借款期限 4 年,利率执行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 8%。该项借款主要用于济宁

鲁商运河公馆一期工程建设,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公司

大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

二、通过《关于控股下属公司泰安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开发贷款的议案》,

同意泰安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泰安分行申请开发贷款人民币 40000 万

元,借款期限 3 年,利率执行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 10%。该项借款主要用于泰安

鲁商中心一期工程建设,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公司大股

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

三、通过《关于控股下属公司临沂鲁商金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开发贷款的议

案》,同意临沂鲁商金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临沂分行申请开发贷款人民币

60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年,利率执行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 5%,该项借款主要用

于临沂鲁商金悦城一期工程建设,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公司大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

四、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鲁商福瑞达健康投资有限公司办理项目贷款的议

案》,同意鲁商福瑞达健康投资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历城支行申请项目贷款人民

币 3500 万元,借款期限 6 年,基准利率,该项借款主要用于福瑞达国际颐养中

心项目改造装修,公司大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

五、通过《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

身情况,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新增“第七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

露 事 项 及 流 程 ” 的 相 关 内 容 ( 附 后 ), 全 文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

附件:

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进行修订,新增“第七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及流程”,具体修订如下:

第七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及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三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除以上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同时,本制度后续

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附件: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或内幕人

情况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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