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6-101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18,712,619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
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 元;持有非股
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
每 10 股派 1.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
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实际应补缴税率20%);持
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0%);
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5 日(星期二);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009 万卫方
2 00*****765 胡霞
3 01*****681 虞春
4 01*****723 沈伟新
5 01*****619 姜红
6 08*****580 苏州新互联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6月27日至登记日:2016年7月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姜红、朱铭伟
咨询电话:0512-82285059
传 真:0512-6546177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