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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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34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人民币。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

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315 元

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 0.35 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

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1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1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159,088,07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发放红利

55,680,826.25 元。

4、扣税情况: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 3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

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315 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5 元(含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

3、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3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股东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长春市兴业百货贸易公

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7666905、87666871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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