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红律师、成鑫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
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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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
增加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 14:00 在上海明珠大饭店(上海市肇嘉浜路 212 号)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方式、
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8,632,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6%。
(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
司在任董事出席 6 人,肖勇先生、刘亮先生、刘玉梁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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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公司董事长肖勇先生因故未能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许汉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票经清点和统计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公司 2015 年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5、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00、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6.01、董事候选人王新春;
6.02、董事候选人吴烨;
7、公司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其中:第 6 项议案的每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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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琳与大连卓皓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承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代琳放弃所持有公司股份 7,737.35 万股中的 2,989.00 万股
对应的表决权,大连卓皓贸易有限公司放弃所持有公司全部股份 2,067.76 万股
对应的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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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 红 经办律师:孙红
经办律师:成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