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大会”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及《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
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的《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已于2016年6月8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确定
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下午14:00 ,召开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3层公司会议室,并列明了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
司董事长郑宽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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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大会规则》
等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经核查,共有 5 名股东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2,675,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
资料。前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01,600 股。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身份核查及验证,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大
会规则》规定的资格,有权召集会议;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大会规则》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大会除听取了《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外,还审议了以下九项议案,具体为:
(1)审议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根据政府土地公开招拍挂情况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参加国有
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拍挂活动的事项的议案;
(7)审议关于拉萨晟灏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广州黄埔化工有限公司 49%
股权的议案;
(8)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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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第六项以及第九项议案需要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经核查,上述九项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2016 年 4 月 13 日以及 2016 年 6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表决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
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大会
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
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内容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召开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磊
负责人: 庄 涛 柳伟伟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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