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调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向 348 名
激励对象授予 81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基民:
孟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