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际: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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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

LIAONING ZHENGLIANG LAW FIRM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78 号华邦上都大厦 A 座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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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正良律意字(2016)第 52 号

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李杏媛、张愚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证监会 2014 年 4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大连国际

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

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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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 219 号外经贸大厦 1301 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朱明义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9 名,代表股份数

72,022,3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

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数 68,089,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0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 3,933,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1.2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7 人,

代表股份数为 15,180,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9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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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7、《关于申请 2016 年授信和融资计划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全部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 3 页 共 4 页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王良

经办律师:李杏媛

经办律师:张愚

201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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