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及财务总监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钱云宝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张东阳先生、高强先生、赵长健
先生、钱京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赵长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其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向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计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为5亿元人民币。本次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贷
款金额将视公司生产运营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且不超过上述授信金额,该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保证公司的资金需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申请该
项贷款授信。
3、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4、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符合条件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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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修峰 王晓瑞 孙丽娟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