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201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宝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201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将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 年 6 月 3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
议。2014 年 6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获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3、2014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恒宝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恒宝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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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江苏世纪
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完成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 70,502.40 万股变更为 71,320 万股。
6、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6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与公司解除了
劳动合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万琳、赖伟共计 2 人对应的股票
期权 104,000 份作废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调整为 584,000 份,激励对象
人数调整为 6 人;对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李瑞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调整为 8,136,000 股,激励对象调整为 39 人。公司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办理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变更为 713,504,000 股。
二、本次调整情况
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告
了《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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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节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七)调整方法和程序 2、行权
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P=P - V=10.52 元-0.1 元=10.42 元/股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
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告了《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恒宝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时的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对股票期
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10.52-0.1=10.42 元/股
以上调整符合《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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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本次价格调整和本次条件成就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获得
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恒宝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事项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以及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
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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