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等规定以及《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
合《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规
定。
2、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6 年 6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22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 800 万份股票期权。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军旗、潘学模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