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6-077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06 月 28 日下午 14:5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06 月 2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06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06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地点: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与武夷山路路口青岛广顺房地产开
发公司傲海星城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数额
为 93,926,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93,811,1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5,4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冯恩
杰律师、彭丽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93,836,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76,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183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1%;
反对 13,400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0%;
弃权 76,901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9 %。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2、审议公司 201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93,837,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74,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083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9%;
反对 14,600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4%;
弃权 74,801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77%。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3、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 93,837,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76,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083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9%;
反对 13,400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0%;
弃权 76,001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81 %。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4、审议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93,837,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76,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083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9%;
反对 13,400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0%;
弃权 76,001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81 %。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5、审议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93,826,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反对 98,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603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1%;
反对 98,681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5%;
弃权 1,200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6、审议关于调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93,837,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76,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083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9%;
反对 13,400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0%;
弃权 76,001 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81%。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冯恩杰、彭丽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0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