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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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6]第 4 号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二 0 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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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6]第 4 号

致: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马卿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

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30 时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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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

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营业执照

复印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数 17 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 1,065,137,9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9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1 人,代表股份

1,057,283,6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6 人,代表股份 7,854,31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38%。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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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16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 95 亿元融资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经查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中粮

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汇总表》,并根据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

述第 8 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第 9 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他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 0 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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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

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 茹 赵旭东

马 卿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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