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大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现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所规定的

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

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1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

2016 年 6 月 28 日

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大亚圣象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