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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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受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大成(济南)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田华律师、卢思宇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提
出新提案的情况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
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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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西路 11966 号公司办公楼 319
会议室;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725235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股东、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
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为 23,9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因此,本所
律师不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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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告》。
4、审议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审议公司《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
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网络投票截
止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议程中的第 1-5 项议案,第 6 项议
案未能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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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项 浩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田 华
经办律师:
卢思宇
2016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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