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中毅达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进行见证,
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审查了中毅达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中毅达第六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3、 中毅达第六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4、 中毅达第六届第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5、 中毅达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载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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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毅达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载的《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7、 中毅达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载的《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8、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10、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中毅达已向金杜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
中毅达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金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中毅达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中毅达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按
照前述决议、通知及公告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7 名,代表中毅达有表决权股份 451,400,043 股,占中毅达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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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42.136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中毅达的投票统计结果,现场及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中毅达有表决
权股份 451,400,043 股,占中毅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367%。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毅达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经金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4.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 《公司 2015 年度决算报告》
6. 《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 《增补方文革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 《增补庞森友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 《增补沈新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 《增补李春蓉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 《增补赵金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 《增补刘名旭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 《增补张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 《增补常姗姗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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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增补马文彪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6. 《增补张秋霞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7.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8. 《变更公司住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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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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