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股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17: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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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飞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中飞股份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

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9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1,350,000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18 号)的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4,025,000 股,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

股本为 45,375,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34,0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75%,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11,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5,375,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息 1.25 元(含税),送红股 5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该方案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实施

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5,375,000 股增至 90,750,000 股。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该方案尚未实施。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王春雨、李海兵、王桂香、张勇、高树增、

张春波、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黑龙江红土科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红土科力”)、刘士平、龚涛、朱莹、张晓洁、李伦、易敬、马勇、冯玉兰、潘

平英、赵玉丹、孙顶志、张尔刚、潘蕊、岳洪滨、王琳、范长龙、宋丽娜、刘宏

丽、王启晨、潘宝军、潘宝坤、孙宝辉、孙宝金、刘鹏飞、任海峰、李莉、潘峰、

蒲海滨、权刚刚、党超等共计 39 个股东。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36 个,机构投资

者股东 3 家。

1.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高新投资(SS)、深创投、红土科力、刘士平、龚涛、朱莹、

张晓洁、李伦、易敬、马勇、冯玉兰、潘平英、赵玉丹、孙顶志、张尔刚、潘蕊、

岳洪滨、王琳、范长龙、宋丽娜、刘宏丽、王启晨、潘宝军、潘宝坤、孙宝辉、

孙宝金、刘鹏飞、任海峰、李莉、潘峰、蒲海滨、权刚刚、党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春雨、李海兵、王桂香、张勇、高

树增、张春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买入公司股份不在六个月内卖出;在任

职期间内卖出公司股份不在六个月内买入。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6 年 1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公司股东高新投资同时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满后两年内,根据发行

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

届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首次减持或持有

发行人股份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在减持前提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在以上期间内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根据除

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以上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以下责任:

及时说明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向中飞股份的其他股份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中飞股份所有。

(4)公司股东深创投同时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减

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首

次减持或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在以上期间内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

持价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以上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以下责任:及时说明并披露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向中飞股份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

承诺而获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中飞股份所有。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星期五)。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89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为26.21%;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34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2.7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39 个,其中自然人股东 36 个,投

资机构 3 家。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62,250 3,062,250 3,062,250

2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268,333 2,268,333 2,268,333

3 黑龙江红土科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74,417 1,474,417 1,474,417

4 王春雨 1,250,000 1,250,000 312,500 注1

5 刘士平 1,250,000 1,250,000 1,250,000

6 王桂香 650,000 650,000 162,500 注2

7 龚涛 450,000 450,000 450,000

8 朱莹 350,000 350,000 350,000

9 张晓洁 250,000 250,000 250,000

10 易敬 200,000 200,000 200,000

11 李伦 200,000 200,000 200,000

12 马勇 100,000 100,000 100,000

13 李海兵 50,000 50,000 12,500 注3

14 高树增 50,000 50,000 12,500 注4

15 张春波 50,000 50,000 12,500 注4

16 冯玉兰 25,000 25,000 25,000

17 潘平英 25,000 25,000 25,000

18 赵玉丹 20,000 20,000 20,000

19 张勇 20,000 20,000 5,000 注2

20 孙顶志 20,000 20,000 20,000

21 潘蕊 15,000 15,000 15,000

22 张尔刚 15,000 15,000 15,000

23 岳洪滨 10,000 10,000 10,000

24 范长龙 10,000 10,000 10,000

25 王琳 10,000 10,000 10,000

26 王启晨 5,000 5,000 5,000

27 潘宝军 5,000 5,000 5,000

28 孙宝辉 5,000 5,000 5,000

29 刘宏丽 5,000 5,000 5,000

30 孙宝金 5,000 5,000 5,000

31 潘宝坤 5,000 5,000 5,000

32 潘峰 5,000 5,000 5,000

33 权刚刚 5,000 5,000 5,000

34 任海峰 5,000 5,000 5,000

35 李莉 5,000 5,000 5,000

36 党超 5,000 5,000 5,000

37 蒲海滨 5,000 5,000 5,000

38 宋丽娜 5,000 5,000 5,000

39 刘鹏飞 5,000 5,000 5,000

合 计 11,895,000 11,895,000 10,342,500

注 1:公司股东王春雨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公司股东王桂香、张勇同时担任本公司监事。根据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3:公司股东李海兵同时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4:公司股东张春波、高树增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北证券认为,中飞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东北证

券对中飞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振刚 刘俊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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