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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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 2016-009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4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以及《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4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25,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750 万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三、相关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4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95-87396105

传真电话:0595-87384369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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