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本次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了《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容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
会议及投票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 13 时 30 分在自贡市公司综合大楼
3001 会议室如期进行;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大会召开 15 日前发布了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98,990,5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欣雨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与大会召开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相关规定。
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关于拟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
担保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为 A 股股东提供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
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
(三)、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并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投票结果如下:
《关于拟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
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 298,990,57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同意,审议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
一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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