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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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本次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了《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容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

会议及投票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 13 时 30 分在自贡市公司综合大楼

3001 会议室如期进行;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大会召开 15 日前发布了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98,990,5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欣雨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与大会召开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相关规定。

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关于拟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

担保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为 A 股股东提供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

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

(三)、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并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投票结果如下:

《关于拟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

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 298,990,57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同意,审议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

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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