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雁吉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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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章程》和本工作

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的人数时,公司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

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

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不具备独立

性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

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

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

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

之一。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同时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进行

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下述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 严重失职的;

(二) 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

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 泄露本公司商业秘密,损害本公司合法利益;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

地位谋取私利;

(三)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公司《章

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 关联交易导致本公司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

的;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

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 1 个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董事有

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前 5 日报送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应在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

意见后进行表决。董事会、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应当由全体董事

或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交易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四类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则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下述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

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当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据不明

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但需事先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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